建筑公司將中標項目全部轉讓給個人,只提供資質、收取管理費;發(fā)包方將全部工程交由該個人施工,應認定該個人是實際施工人 【案號】(2014)民提字第116號
【裁判要旨】建筑公司將中標項目全部轉讓給個人,只提供資質、收取管理費;發(fā)包方與該個人直接簽訂承包合同,將全部工程交由該個人施工,并約定完工后直接與該個人進行結算。該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因違反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應當認定出該個人是實際施工人,參照發(fā)包人與實際施工人簽訂的施工合同結算。 【法院認為】北城建筑公司在與實業(yè)公司簽訂《建房合作合同》后并未實際建設施工,其通過另行與鄭南軒簽訂《施工合作協議書》,將中標項目全部轉讓給了鄭南軒,成為只提供資質、收取管理費的掛名承包人。實業(yè)公司與鄭南軒兩次簽訂《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將全部工程交由鄭南軒承建,工程完工后實業(yè)公司與鄭南軒直接進行對賬結算等均可證明鄭南軒才是綜合樓工程的實際承包人?! 督ㄔO工程案件司法解釋》第一條規(guī)定: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yè)名義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認定無效。因此,實業(yè)公司、北城建筑公司與鄭南軒之間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施工合作協議書》因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建設工程案件司法解釋》的規(guī)定,均應認定為無效?!督ㄔO工程案件司法解釋》第二條規(guī)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因案涉的實業(yè)公司綜合樓工程已經完工驗收合格,且交付實業(yè)公司,故實際承包人鄭南軒有權參照合同約定要求實業(yè)公司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因《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對土建和主體工程約定了400萬元的固定價款,而鄭南軒亦沒有證據證明實際施工的土建和主體工程在原定工程量之外存在增量,故鄭南軒僅能參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約定,就土建和主體工程部分主張400萬元的工程價款?! ∴嵞宪幹鲝堃院蕽墒懈恍庞邢挢熑螘嫀熓聞账鼍叩墓こ淘靸r咨詢核定總表計算實業(yè)公司的工程欠款數額。本院認為,工程造價咨詢核定總表并非雙方的決算報告,而僅為會計師事務受托出具的工程造價核定咨詢性質的文件。從造價構成上看,工程造價咨詢核定總表中確認的5204282.38元總價款中包含了輕鋼屋面工程價款。實業(yè)公司和鄭南軒均確認輕鋼屋面工程系由案外人生建公司承建,而非由鄭南軒完成。本院對鄭南軒的這一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贛公網安備 36010802000752號